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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街小巷的窨井盖,关乎群众“脚底下的安全”,小区内随处可见的窨井盖“伤人”后,责任又该由谁承担?近日,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小区内窨井盖缺失伤人案。

原告马某与被告白某系南阳市某小区邻居。2023年3月1日,被告白某雇用的装修工人张师傅为便于装修,将位于楼下草坪绿化带上的的窨井盖打开。3月11日晚上,马某在小区内散完步准备回家,在途经该区域时,马某被张师傅掀开的窨井盖绊倒,不慎掉入深约一米的窨井坑内,导致右小腿皮肤缺失损伤并神经断裂,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。

马某越想越气,他认为白某和装修工人应为自己的受伤负主要责任,其次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,没有在敞开的窨井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,造成原告人身安全受损,以上三方均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过错,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因此,马某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000余元。

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张师傅作为施工人,因施工需要打开窨井盖,却未及时把窨井盖盖上,也未设置警示标志,是导致原告受伤的重要原因,被告张师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的自治机构,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,但在张师傅打开窨井盖长达十几天的时间内,一直未发现此处的窨井敞开,也没有张贴或放置警示标志,疏于管理,存在明显的过错,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被告白某作为业主,在自家装修施工过程中,明知小区入住率较高,施工时会产生一定的危险性,其应当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,并提示施工人员对可能造成业主损害的不安全行为设置警示标志,其自身也要进行安全巡查,但其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,被告白某具有一定的过错,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

原告马某作为成年人,其对小区的环境情况、设施状况应当熟悉。原告在夜间遛狗时,随意进入小区绿化带,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。

故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,最终判决原告对自身的损害后果自担20%的责任,被告张师傅承担40%的赔偿责任,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被告白某承担10%的赔偿责任。判决后,四方对判决结果无异议。(供稿:高雁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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