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有一个人开着面包车到我们村庄说搞惠农活动哩,先是讲师讲课,宣传他们的化肥功效怎么怎么好,化肥里边含有除草剂,用了后不用再除草了,他们免费给我们播种,免费收割,免费把秸秆拉走,接着宣传他们的种子怎么怎么好,讲课结束后很多人拍手鼓掌,然后签合同要多少化肥和种子,随后用车把我们送回家了,我们就把化肥钱和种子钱给了他们。”当时是2022年5月13日,泌阳县盘古乡二郎村的一位吴姓老人这样说。
在会场,“讲师”声称如果效果不满意,可以全额退款。在“讲师”声情并茂的讲解下,加之赠予农户们简单的生活用品,有些农户们当场购买了化肥。使用了一段时间后,农户们发现化肥并不好用,与宣传的效果大相径庭,此时大家才意识到上当受骗了。2022年5月30日,受骗农户们陆续向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相关情况。该局在调查后,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。
2022年6月15日,公安机关对此立案,刘某某、任某甲、任某乙随即落网。
2022年4月份以来,刘某某为了谋取利益,在未有任何质量检验设备及未取得任何产品质量合格手续的情况下,仅根据本人生产经验添加原料生产“多微活力肥”104吨,并通过王某某(另案处理)将该批“多微活力肥”销售给任某甲,同时任某乙在郑州、泌阳等地购入“金赛06-9”、“许科328”玉米种子。后任某甲、任某乙在明知上述化肥以及种子系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,于2022年5月2日至14日通过组织联络员、讲师、业务员采用浮夸虚假宣传的方式将上述“多微活力肥”以每袋化肥180元、买10袋送3袋、每袋140元、每袋最低120元等不同价格,玉米种子每袋50元的价格销售给确山县、泌阳县等地销售给确山县、泌阳县农户获取非法利益。在任某甲、任某乙销售过程中,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未售出上述化肥429袋,玉米种子148袋,其余化肥、种子均销售完毕。经鉴定上述“多微活力肥”、玉米种子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,为不合格产品。刘某某销售的上述“多微活力肥”金额为119550元,任某甲、任某乙二人销售上述化肥、种子总金额300797元。刘某某等人生产、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,更侵害了众多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2023年3月26日,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刘某某、任某甲、任某乙移送泌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,追加起诉人员王某某、杨某某、朱某某日前均已到案。
为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,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。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查明刘某某、任某甲、任某乙生产、销售伪劣化肥的数量、销售金额和获利情况,并对受骗农户的损失数额进行核实,以账本为根据,向被害农户逐一确认损失金额,并与刘某某、任某甲、任某乙进行核对,确保及时准确退回到位。2023年4月6日,泌阳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一起前往盘古乡二郎村委,公安民警现场为其中20余户受害农民发放退赔的化肥钱,受骗的农民纷纷向在场的检察官和民警表示:“真没想到俺们的钱还能追回来,太感谢你们了”。截至本案提起公诉,已为在案的56户农民退赔损失11万余元。
(检察官为受骗农民普法)
2023年5月12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刘某某、任某甲、任某乙三人向泌阳县法院提起公诉。
案件提起公诉后,为全面落实“诉源”治理,整治在调研中发现的农资领域管理不规范、农资产品准入及销售执法不严、资质不全等问题,切实维护农民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,在查明事实、理清监管责任后,同月,泌阳县检察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公开送达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,建议该局加大农资安全排查力度,严打农资违法犯罪行为。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,在全县组织开展了农资专项打假活动,并于2023年6月5日回复其履职情况,在收到该局检察建议回复后,6月9日泌阳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、县公安局召开了涉农资领域“行刑衔接”座谈会,就构建执法办案中遇到的调查取证、法律法规适用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和涉农资案件线索的研判和移交、案件查处、立案监督、工作衔接机制、信息共享等方面强化协作配合达成了共识,切实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监管合力,共同护航春耕,保障农资安全。
(涉农资领域“行刑衔接”座谈会)
2023年9月8日,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以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,并处罚金六万元;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任某甲、任某乙有期徒刑两年,并处罚金七万六千元。2023年9月15日,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,2023年10月31日,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谭炜镪)